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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之前如何改制
2014-11-10 17:32:29 来源:
股份公司是拟上市公司的法定组织形式(除国务院特别批准的除外),而现实中并非所有预备上市的主体均为股份公司,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在上市前改制重组过程中尤显重要,因此在安排目标架构时理应将组织形式变更纳入考量因素。如企业现有架构体系内有较为优质的股份公司,则不必进行组织形式的变更,直接以该股份公司为拟上市公司,将企业框架体系内的有效资产转入该该股份公司即可;如企业现有框架内没有适格的拟上市主体,则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不同处理: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
整体改制,是企业将原有全部资产经过审计评估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企业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部分改制,是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简单的说改制即是要么将原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此时仍为新设股份公司;要么新设股份公司,把企业部分优质资产转入新设公司,不论整体改制还是部分改制,均需待该新设公司成立三年后方可发行上市。此路径时间成本较大,适用于没有适格的主体且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
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许多公司上市前,都采取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以获得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是在公司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前提下,以有限公司审计(而非评估)后的账面净资产1:1折股,将有限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变更只是形式变化,而非实质变化,公司仍在同一会计主体下进行生产经营、财务运营,因此该种变更能够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但是并非所有有限公司均适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对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有限公司也有如下要求:
1.有限公司需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持续经营3年以上,虽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连续计算业绩,但除创业板外均要求发行人为成熟稳健型企业,所有有限公司应当是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且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有限公司规模足够。《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上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所以有限公司审计后的净资产应不少于3000万元(1:1折股)。
3.有限公司有持续盈利能力。《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虽然《首发办法》对盈利能力做了明确规定,但已成功上市的案例中的公司盈利能力远大于该等财务指标。
4.有限公司运营规范。主要是指公司法定机构设置业已依法建立健全且相关机构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相应行政处罚;公司无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等。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建议企业做上市前改制重组时把组织形式变更放在重组的最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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