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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普通清算的特点有哪些

2015-03-18 10:12:05 来源:


企业普通清算的特点有哪些

企业清算依照清算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司法清算和普通清算。司法清算又称破产清算,它是指清算组直接在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下以破产还债为目的的一种清算。普通清算是指除破产清算以外的其它清算。它是指清算组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之下,以清户还债和分配剩余财产为目的的清算。普通清算包括解散清算、撤销清算和其它清算。与司法清算相比,普通清算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清算的法律依据不同

企业破产清算依据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有企业破产清算,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试行)》,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普通清算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

(二)清算的目的不同

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都要通过清算了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企业划句号。但破产清算它的基本目的是破产还债,而普通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双重的,第一是清产还债;第二,清产分配,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在清偿完债务后,都会有剩余财产,因此,必须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三)清算的性质和程序不同

破产清算适用于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带有法律的强制性。破产清算组必须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破产清算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从破产清算组的成立、破产财产的清查、确认、变现、处置和分配,到破产债权的确认、清偿、清算组的撤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普通清算适用于清产还债程序,清算组是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清产还债面对的是每一个债权人,而破产还债面对的是债权人会议。在多数情况下,普通清算都会有剩余财产,在清算程序上,也就都会有剩余财产的分配程序。

(四)清算的法律后果不同

企业清算完毕,原有企业都要归于消灭,这是企业清算的必然结果。但从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上看,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却根本不同。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是不能全部清偿的,对未能清偿的债权,破产清算结束,不再清偿,对债务人实行免责。普通清算则不同,在清算期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加清偿的债权人,即使在清算结束,也有权利行使追偿权,对债务人不能实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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