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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
2015-05-20 10:52:35 来源:
“无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可以申请加入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清算主体不申请加入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属于公司的债权,已成立清算组的公司可以由清算组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公司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公司清算主体可以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解决:
1、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使公司积极实现公司的债权,从而维护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
2、按照《合同法》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为权诉讼,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果债权人没有以股东作为被告而仅仅以公司为被告,公司如何办理应诉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规定:
“40、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应停止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清算组组长为负责人。未成立清算组的,法院在法律文书中应将企业列明,并在审理查明事项中说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情况。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的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开具证明,以证明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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