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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闹河水电开发公司宣布破产重整 程序该如何启动
2015-06-17 16:16:02 来源:
格闹河水电开发公司宣布破产
云南省彝良县法院9日发布消息称,当地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等问题,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彝良县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据该公司法律顾问王彦介绍,格闹河发电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致力于开发云南与贵州交界的格闹河流域云贵桥、格闹河、红军桥系列梯级电站3座,目前建成投产一座。因资金出现问题,管理混乱,便向民间借用高利率资金周转运行。目前,公司资产值为11.67亿余元,负债12.84亿余元,其中民间高利率资金4亿余元,资产负债率达109.98%,因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导致20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义务。其中,11件已经审结,诉讼标的为5643.01万元,已经执行2480.00万元,未执行3163.01万元。5月12日,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彝良法院收到申请后认为,格闹河发电公司因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
该公司称,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之下,加强公司管理,通过继续经营或者股东追加投资的方式,促进公司复兴,维护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重整程序应该如何启动
重整,是指在企业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不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调整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并使之达成协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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